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以下规定:(一)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三)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四)不饲养藏獒等烈性犬种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