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三)文明用餐,反对浪费;(四)分类投放垃圾;(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