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文明用餐,反对浪费;

(四)分类投放垃圾;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