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三)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

(四)不饲养藏獒等烈性犬种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