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实行消防安全楼长制度,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并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