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鼓励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需要,聘请或者推选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