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设在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公共餐饮场所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炉火、烟道等设施应当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二)定期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建立并保留真实、完整的厨房排油烟管道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