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命名为民间传世铜鼓重点保护乡(镇)、村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优惠和扶持,一次性给予乡(镇)不低于三十万元、村不低于十万元的民间传世铜鼓活动场馆建设的资金支持;对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的重点保护乡(镇)、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