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申报民间传世铜鼓区域性保护的乡(镇)、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民间传世铜鼓重点保护乡(镇)、村。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