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道路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分向隔离设施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符合通行安全视距要求的开口;
(二)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三)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建设人行过街设施;
(四)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五)在医院和学校临街路段、重点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展宽段;
(六)在各类检查井应当设置防坠网。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