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应急、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