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规划同步进行地下综合管廊、新能源车辆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