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的;

(三)未在挖掘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安全防围设施的。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