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施划、涂改、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将停车泊位据为单位及个人专用、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设置围挡、堆放障碍物等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