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许可手续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