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倾倒垃圾造成路面损坏的;(二)在道路上进行焊接或者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作业造成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三)占用无障碍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的;(四)在路面、路肩或者道路两侧边沟放置障碍物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