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倾倒垃圾造成路面损坏的;

(二)在道路上进行焊接或者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作业造成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三)占用无障碍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的;

(四)在路面、路肩或者道路两侧边沟放置障碍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