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文件;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材料按照许可位置堆放,弃土及时外运,保持道路畅通;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避让先敷设的、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七)按照恢复道路施工方案修复道路,修复后的道路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且质量不得低于挖掘前的水平;

(八)涉及通行安全、施工安全、施工环保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