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许可手续。抢修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人前往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