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二)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三)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挖掘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