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二)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三)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挖掘的情形。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