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