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下列范围:

(一)公交站台及两侧三十米以内;

(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两侧各五十米以内;

(三)盲道、消防通道;

(四)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

(五)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

(六)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段。

因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范围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并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和时间。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