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进行施工作业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现场设置固定式围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采用砌体、预制装配式围墙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
(二)围挡底部应当全封闭,安装牢固,外立面整洁、美观;
(三)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破损、老旧、变形的围挡应当及时更换。
因交通通行需要或者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等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固定式围挡的,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尚未开始施工的路段,不得提前设置围挡。
设置围挡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占道设施,清理现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