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