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的;

(二)在道路上进行焊接或者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作业的;

(三)占用无障碍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的;

(四)在路面、路肩或者道路两侧边沟放置障碍物的;

(五)其他损害、占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