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仍在使用的,使用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有多个使用单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
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其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维修。发现有破损、缺失以及与路面高差超出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按照规范标准修复、补缺。
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废弃的检查井。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可以确定为废弃检查井,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埋并恢复路面。公告期间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