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巡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