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级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