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保修。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