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移交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