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