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