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