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3In force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