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开展洗砂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