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禁养区开展各类水产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