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申请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所等事项;

(二)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回填场地出具的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