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