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建筑垃圾管理专项经费。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