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