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