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