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五)溶洞区、活动断层区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