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五)溶洞区、活动断层区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