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
(二)消纳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