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