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拖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二)承运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或者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垃圾;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
(四)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六)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回填场地。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