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