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海丝史迹的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