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安全保护、日常监测巡查、应急响应、年度通报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海丝史迹保护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