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建立海丝史迹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海丝史迹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