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