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一)合浦汉墓群等古墓葬;

(二)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等古遗址;

(三)列入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其他遗迹、遗址。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